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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孝感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公告 |
平臺:湖北會計學會網 來源:財稅局(地方稅務局) 時間:2024年2月16日 閱讀量:97685次 |
2024年孝感市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公告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省財政廳 省地方稅務局 省殘疾人聯合會 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關于印發<湖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2024年孝感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繳費對象
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的對象為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二、計算方式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用人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1)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不計入用工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2)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的計算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有關規定執行。
(3)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不足1人而在0.5人(含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殘疾人計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繳納保障金。
三、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申報
用人單位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逾期未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申報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湖北省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申報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原件和復印件;
3、用人單位與殘疾人職工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機關、事業單位持編制核定本或編制卡);
4、用人單位為殘疾職工發放工資的有效憑證;
5、用人單位為殘疾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憑證。
2024年的殘保金征收,因政策調整,繳費單位可在2024年9月30日前到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度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未按規定時限申報殘疾人數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四、保障金征收
(1) 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時限向所在地地稅機關自行申報繳納。申報方式為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電子稅務局網上辦稅平臺或到各地地稅局辦稅服務廳申報。
(2)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保障金,實行屬地管理。用人單位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區)的,應分別在各自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3)保障金按年計算,分月繳納。各地也可根據實際情況減并征期,按季或按年繳納。用人單位應于每年12月15日前自主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選擇下一年度保障金繳納方式,一旦確定原則上一年內不得變更。選擇按月、按季繳納的,于月或季度終了后的15日前按上年度繳費情況申報預繳,年度終了前的一個月或季匯算清繳,多退少補;選擇按年繳納的,應于12月15日前申報繳納。逾期不申報的主管地稅機關可直接核定征收。
因2024年征收政策調整,繳費單位應在2024年10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費方式和應繳殘保金費額。
(4)財政撥款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從本單位部門預算中調劑列支或由財政按預算安排的數額代扣代繳。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
(5)保障金繳入國庫,并向用人單位開具省級地方稅務部門統一的稅收票證。
五、政策減免
1、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凡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 30 人(含)以下的小微企業,免征保障金。
符合免征條件的小微企業,應在向地稅機關申報的同時進行減免備案。符合免征保障金條件的用人單位仍需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確認減免金額,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2、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應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2024年延至9月30日前),向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由所在地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地稅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后,報同級政府審批。減免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所在地的地稅機關根據同級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進行減免。
3、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減免或緩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變保障金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六、法律責任
非財政撥款的用人單位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依據《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仍拒不履行繳納義務的,依據《湖北省殘疾人就業規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4號)第三十七條規定,征收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于財政撥款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依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9]72號)第二十六的規定執行,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提交同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七、公告公示
殘聯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用人單位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地稅機關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用人單位繳納保障金及批準減免情況。
地方各級殘聯、財政部門應當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出情況。
八、其他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市殘疾人聯合會、市人民銀行孝感市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九、殘保金征收政策咨詢電話
孝感市財政局 2831105
孝感市地方稅務局 2852223或12366
孝感市殘疾人聯合會 2846705
中國人民銀行孝感市中心支行 2825707
孝感市財政局 孝感市地方稅務局
孝感市殘疾人聯合會 中國人民銀行孝感市中心支行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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